擅離職守;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重病人進行必要醫療的;
(三)未經批準開展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核對和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明確規定的技術規範和診療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以下簡稱《民法》)第1223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血液提供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