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禁毒法》第三十三條:對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通知吸毒人員住所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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