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兵役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
2.《兵役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軍委)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