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傷情穩定後構成傷殘,具體賠償金額只能通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申請傷殘鑒定來確定。
3.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壹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根據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