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女方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