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版權。網絡直播的實時性使得獲取作品的方式極其簡單,大量未署名的網絡作品出現在網絡上,被未經許可復制使用。
2.侵犯廣播組織權。網絡直播平臺往往未經播出機構許可播出電視節目,本質上也構成侵權。廣播組織者有權就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信號和編排的節目獲得報酬;
3.傳播非法信息。為了獲得更多的點擊量,主播們想盡辦法尋找亮點,傳播“示範各種死法”、“如何盜墓”、“自學病毒”等信息,違背公序良俗,破壞社會風氣。網絡直播成了犯罪傳播的平臺。這些行為實質上起到了教唆、幫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電影、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