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已經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並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不得記滿12分。
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的車輛管理所提出。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3)機動車駕駛證。
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
濟寧市交警支隊車管所
地址:高新區黃屯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