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第十條不得少於90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20至30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
產假期滿後復工時,允許用壹至兩周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