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用墨刑的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膚,然後在刻痕上塗上墨水。孔安國在《尚書·呂行》“墨筆疑赦”壹句中說:“墨刑刻之時謂之。”鄭玄在《李周四刑》“墨五百罪”壹句中指出:“墨也,先刻其面,再以墨悶之。額頭上刻的字是瘡,瘡孔用墨汁悶住,使顏色變化。”《禮記·王文世子》中有記載,墨刑與斷刑相同,“皆以刀鋸刺切人體。”《國語·魯豫》曾說:“小刑是鉆,二刑是刀鋸。”墨刑是壹種較輕的刑罰,應該作為刑訊的工具。但是別的書講墨刑的時候,都說用刀刻。同時采納各種意見,說墨跡的刑具是刀和鑿子,這樣才全面。這些情況說明,墨刑最初被規定為刑罰時,刑罰中使用的是刀和鑿,而不是後世使用的針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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