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必要不要出門;
2.嚴格落實相關疫情防控措施;
3.做好自我保護;
4.服從社區管理的安排。
根據有關規定,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控方案進行防控,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並宣布下列緊急措施: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