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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上的禁用詞廣告詞?

受到限制的不僅僅是文字。任何與治療有關的宣傳,或者暗示質量,都違反廣告法。保健品和食品不能宣傳治療或改善,否則可以判定為違反廣告法。新廣告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四)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新法在第五十八條明確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停止發布、廣告發布者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予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此外,新廣告法還在第19條、第40條、第46條對保健食品廣告進行了規範。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方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第40條規定,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針對未成年人的保健食品廣告。第四十六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前,有關部門應當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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