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書》,並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或者醫療機構設置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使用房屋的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築設計方案;
(4)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各部門負責人名單及相關資質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保健所、衛生站註冊的,還應當提交藥房(櫃)所附藥品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其相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