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享有名稱權,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名稱受到相關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準使用壹個名稱,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相同。
1、以怪求勝
2、以“土”取勝
3、以“名”得名
4、模仿取名
5、以洋求“洋”
6、以數字、字母取名
7、按階層和目標顧客細分取名
8、意會取名,名稱具有壹定的含義
9、以地名取名
10、按產品或行業特點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