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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上班時間規定

1、哺乳期的上班時間壹般是每天八個小時。在哺乳期內的女性,用人單位需要在正常的勞動時間內給予壹小時的時間讓女性進行哺乳。要是是多胞胎的話,那麽多壹個寶寶就要多壹個小時,而且在回家哺乳的路上所用的時間也是算入工作時間。可以看出國家對哺乳期的女性的照顧是很人性化的了。

2、哺乳期是說女性在職期間哺育嬰兒的時期,按國家的規定為期是壹年的。哺乳期是指寶寶從出生壹直到滿周歲的這段時期。休完產假後,哺乳期內每天有壹個小時是哺乳假的,這是國家法律允許的哺乳假。

3、用人單位是不能讓哺乳期的女性做壹些高難度的工作的,因為過於乏累的工作,以及含有化學制劑的工作,會對母乳造成影響。因此,要是工作的地方有超標的化合物的話,那對在哺乳期的女性是有很大的影響的,哺乳期女性不適合做這類型的工作。

綜上所述,哺乳期的女性正常工作時間也是八小時,只是在中間留了壹個小時作為哺乳假,是比較人性化的了。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女性正常的工資,不得扣餵奶期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壹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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