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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衛生人才網:甘肅省鄉村醫生職稱評定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肯定鄉村醫生在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衛生服務方面的辛勤勞動、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充分調動他們投身農村衛生工作的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村醫生職稱評定範圍為:在鄉村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居民。 第三條?全省鄉村醫生職稱確定為助理級鄉村醫師、主治鄉村醫師、副主任鄉村醫師和主任鄉村醫師4個等級,統稱為鄉村醫師。 第四條?本辦法評定的系列職稱僅限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內使用。獲得鄉村醫師資格的人員不得申請轉評全省有效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章?評定條件 第五條?申報鄉村醫師職稱的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範、常規;具備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六條?申報鄉村醫師職稱的人員,必須以工作業績、技術水平、解決實際問題的技能、服務農村居民能力為主要依據,同時考慮文化水平和從事醫療衛生工作資歷,不受崗位、年齡、學歷、論文、外語等限制,所評定的職稱不與工資待遇掛鉤。首次開展鄉村醫師職稱評定工作時,申報人員職稱評定等級可以不受臺階、任職年限等限制,條件夠哪壹級直接評定哪壹級。 第七條?鄉村醫師晉升職稱業績條件 (壹)助理級鄉村醫師 凡滿足鄉村醫生從業資格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壹者,可申報評審助理級鄉村醫師資格。 1.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直接評定為助理級鄉村醫師職務。 2.具備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1年。 3.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3年;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2年;取得醫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1年。 4.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從事醫療工作滿6年以上的。 (二)主治鄉村醫師 凡滿足鄉村醫生從業資格條件,取得助理級鄉村醫師資格後,從事醫師工作滿3年後,具備下列條件之壹者,可申報評審或確認主治鄉村醫師資格。 1.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可直接確定為中級職務任職資格。 2.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5年;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3年;取得醫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2年。 3.具備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7年;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5年;取得醫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3年。 4.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10年;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6年;取得醫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4年。 5.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15年以上的。 6.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10年以上的,近3年內,平均日門診中醫處方(含針灸、理療、康復等治療處方)在20人次以上;或具有中醫藥壹技之長,平均日門診中醫處方在10人次以上。 7.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10年以上的,近3年內,平均日門診量在在30人次以上(統計量以新農合門診統籌報銷數為準),並定期組織村民開展健康教育宣傳和中醫適宜技術進家庭培訓等方面成績突出。 (三)副主任鄉村醫師 凡滿足鄉村醫生從業資格條件,取得主治鄉村醫師資格後,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4年後,具備下列兩款中的壹款可申報評審副主任鄉村醫師資格。 1.具備鄉鎮助理執業醫師資格(含執業醫師、助理執業醫師資格),取得醫學大專以上學歷,並獲得市(州)、廳(局)級以上授予“鄉村名中醫”表彰稱號。 2.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25年;或取得醫學中專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20年;或取得醫學大專學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15年;或取得醫學本科學歷以上,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8年,並符合下列5項中的1項。 (1)作為第壹作者或執筆人在市州級以上本專業期刊上全文發表1500字以上的論文1篇。 (2)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近3年內,平均日門診中醫處方(含針灸、理療、康復等治療處方)在30人次以上;或具有中醫藥壹技之長,平均日門診中醫處方在20人次以上。 (3)近3年內,平均日門診量在30人次 以上(統計量以新農合門診統籌報銷數為準),並定期組織村民開展健康教育宣傳和中醫適宜技術進家庭培訓等方面成效顯著。 (4)專業工作成績突出,獲縣(市、區)黨委、政府和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授予的先進稱號等表彰獎勵1次以上。 (5)獲得省級衛生專業技術比賽壹、二等獎,或獲得省級三等獎2次,或市州級衛生專業技術比賽壹等獎2次。 (四)主任鄉村醫師 凡滿足鄉村醫生從業資格條件,取得副主任鄉村醫師資格後,從事醫療衛生工作滿4年後,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可申報評審主任鄉村醫師資格。 1.作為第壹作者或執筆人在省級以上本專業期刊上全文發表2000字以上的論文1篇。 2.使用中醫藥適宜技術,近3年內,平均日門診中醫處方(含針灸、理療、康復等治療處方)在30人次以上;或具有中醫藥壹技之長,平均日門診中醫處方在20人次以上。 3.近3年內,平均日門診量在30人次以上(統計量以新農合門診統籌報銷數為準),並定期組織村民開展健康教育宣傳和中醫適宜技術進家庭培訓等方面成效顯著。 4.專業工作成績突出,獲縣(市、區)黨委、政府和市(州)衛生行政部門授予的先進稱號等表彰獎勵1次以上。 5. 獲得省級衛生專業技術比賽壹、二等獎,或獲得省級三等獎2次,或市州級衛生專業技術比賽壹等獎2次 。 第三章?評定權限 第八條?鄉村醫師職稱評定委員會在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分別設置。各級評委會按照國家和省上關於評委會設置的辦法規定,由同級人社部門審核組建。省級評委會負責全省副主任、主任鄉村醫師的評定,市(州)評委會負責本轄區內主治鄉村醫師的評定,縣(市、區)評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助理級鄉村醫師的評定。 第九條?評委會壹般由15人以上組成,其中同級評委會具有中、高級職稱人員應不少於2/3,還可吸收技術水平較高的鄉村醫師人員參加,評委會下設專業考評小組。評審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中、初級評委會開會時間,可根據申報評審人員實際情況,由各評委會所在單位報同級人社職改部門確定。 第十條?評委會的評審工作必須堅持民主原則。評審采取評審委員會評定方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參加會議人數不得少於評委總數的2/3,評委會的評審應在專業組評議的基礎上進行,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經參加會議的2/3以上評委通過方為有效。壹次評審後,不再復議。 ?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壹條?全省鄉村醫師評審遵循以下程序: (壹)申請。由本人向所轄區域內鄉鎮衛生院提出申請,填寫《甘肅省鄉村醫師職稱評定表》和《甘肅省鄉村醫師職稱評定情況簡表》,並附能反映本人執業資格、學歷、水平、業績的有關證件和材料。 (二)審核。評審對象的材料經縣(區、市)衛生計生、人社部門審核後,再提交相應的評委會進行評審。 (三)評審。初級資格由縣(區、市)衛生計生、人社部門審核,並提交初評會評審;中級資格由縣(區、市)評委會推薦,報市(州)衛生計生、人社部門審核,並提交中評會評審,並報市(州)職改辦批準確認;高級資格由縣(區、市)評委會、人社職改部門呈送市(州)衛生計生、人社職改部門審核後,報省衛生計生委、省人社廳審核並提交高級評委會評審。 (四)資格通知。初、中、高級資格評審通過後,由省、市(州)、縣(市、區)衛生計生、人社部門根據評審權限分級聯合發文予以確認。 (五)證書管理。取得資格人員證書分別由所在市州、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統壹填表蓋章並經同級人社部門蓋章後到省職改辦辦理相應的鄉村醫師職稱任職資格證書。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十二條?甘肅省鄉村醫師職稱評定工作,在省人社廳的指導下,由省衛生計生委人事職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承辦具體日常事務。各市州、縣(市、區)鄉村醫師職稱評定工作在同級人社部門的指導下,由市州、縣(市、區)衛生計生機構人事職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辦理具體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縣(市、區)衛生計生機構對取得鄉村醫生職稱的人員應逐人建立登記卡和技術檔案,並列入當地的衛生人才庫。對在艱苦、邊遠、民族地區鄉村醫療機構工作的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獲得鄉村醫師資格的人員可優先考慮選拔到上壹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第十四條?省、市、縣三級人社和衛生計生部門應加強上下聯系,定期互通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切實解決存在問題,保證鄉村醫生職稱評定工作順利實施,健康發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 附表: 1.《甘肅省鄉村醫生職稱評定表》 2.《甘肅省鄉村醫生職稱評定情況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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