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性病歷資料包括:
(1)門診病歷;
(2)住院誌;
(3)體溫單;
(4)醫囑單;
(5)化驗單;
(6)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7)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8)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9)病理資料;
(10)護理記錄。
患方可以要求復印;醫療機構有提供復制病歷的義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主觀性病歷資料包括:
(1)死亡病例討論記錄;
(2)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3)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4)會診意見;
(5)病程記錄。
主觀病歷主觀病歷是醫務人員根據患者的主訴、癥狀、體征,並結合各項化驗、檢查,作出的診斷和治療方案,並根據患者在治療過程中病情的變化調整治療方案。根據條例規定,它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主觀病歷反映了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認識和治療方案的制定及調整過程。患方不能要求復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二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後形成病案。
第四條
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