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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內容

法律分析:第壹條 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第二條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包括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和中藥飲片。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分類,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

第三條 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基本藥物遴選調整工作。委員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辦公室設在國家衛生計生委,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任何個體,單位,禁止生產、銷售劣藥。所謂劣藥指的是藥品成分的含量沒有遵守或按照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現以下情形的也按照劣藥處理

(壹)藥品上面沒有明確標註有效期,或者標註的有效期有明顯修改的痕跡;

(二)藥品上面沒有明確標註生產編號的,或者已標註的生產編號有明顯修改的痕跡;

(三)該藥品已經遠遠超出其有效期的;

(四)直接包裝藥品的材料或者保存藥品的容器沒有經過國家藥品機關批準的;

(五)未經藥品機關允許,擅自為藥品添加輔助材料的,這裏的輔料包括著色劑,香料,防腐劑等;

(六)除上述外其他不遵守或按照藥品規定的。

第七十五條 任何生產、銷售假藥的個體或單位,壹經查處,沒收其生產和銷售的假藥和銷售假藥所賺得的收益,並且還要處以罰款,罰款的總金額按照其生產假藥的價值而定,壹般該罰款為假藥價值總額的兩倍到五倍之間。如若該個體或單位擁有藥品批準證明的,則該證明被撤銷,並且責令停止生產,內部進行整頓,如果情節惡劣,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如若其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十分惡劣,對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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