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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土司

“土司”本是壹種民族自治制度,土司也是官名,是壹個自治區域的首領。土司是世襲繼承的,雖然要經朝廷批準,授以印信,但土司在其統治、管轄範圍,完全可以自定種種“土政策”,征納稅賦,攤派徭役,生死予奪,朝廷概不過問。土司實際上是獨霸壹方的土皇帝。土司、士官與普通百姓之間是人身依附的主仆關系,具有濃厚的奴隸社會色彩。例如,身為土司者,除了同宗女子外,對其轄下的任何出嫁的女子都享有“初夜權”。新娘拜堂後必須送進土司府留宿三夜,讓土司代除“邪氣”之後,才放回夫家。

土司制度既是壹種政治統治制度,又是壹種經濟剝削制度,它是在適應奴隸制和農奴制分散統治的基礎上形成發展起來的。作為壹種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過進步性,在推動中國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發展中起過壹定的作用。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後期,隨著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其落後性和腐朽性開始暴露出來,特別是到17世紀末其腐朽落後性越來越暴露無遺,成為南方各族社會發展的障礙,最後走上了崩潰滅亡的道路。

土司制度發展到15世紀末16世紀初,由於各地土司長期在壹地自恃雄長,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轄區內獨斷專橫,成為稱霸壹方的統治者,權利欲不斷膨脹,生活上日漸驕奢,因而對境內的土民在政治上實行殘暴壓迫,經濟上采取殘酷掠奪,強暴恣橫,為所欲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動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壹)肆虐土民。土司利用對土民的人身依附關系,暴虐淫縱,作威作福。“土司殺人,不請旨,親死不丁憂”。明代雲南永北人劉彬曾寫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戶子女為其所欲,苦樂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兒戲,莫敢有咨嗟嘆息於其側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於父,必得於子孫,且數信蓗。故死則死耳,莫敢與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慘”。藍鼎元對貴州土司的殘暴淫虐有過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極,可憐無官民禮,而有萬世奴仆之勢,子女財帛,總非本人所自有……土民壹人犯罪,土司縛而殺之,其被殺者之族,尚當斂銀以奉土司六十兩、四十兩不等,最少亦二十四兩,名曰玷刀銀。”有的地方曾改土歸流,但“土司輦賂關稅,又復改還土屬,丁壯舉家屠戮,妻、子沒賣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聲飲泣、忍受摧殘”。土司還將土民當牲畜看待,動輒將土民買賣、轉讓或贈送。李心衡說四川土司“其有規避徭役,不遵土司飭遣者,例最嚴酷,籍沒其家,將其人並家屬分賣各部落為奴”。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遊玩峨嵋山時,將隨身帶去的百余名婢女,若家奴壹樣,沿途擇配,隨意送人。土司生活糜爛,宴會有女歌舞,“官舍下鄉,令民間婦女歌舞侑觴”,雲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雖微職亦系銀花金銀帶”,土司“每出入,象馬仆從滿途”。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則3年不敢婚姻。“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輒入,不聽嫁,不敢嫁人也”。甚至有的土民結婚土司還要享受初夜權。土司還私設公堂,嚴刑摧殘土民更是司空慣見,“有事控於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負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雖有流官轄土司,不敢上訴也”。其刑法重罪者皆斬,其余刑法有宮刑、斷指、割耳,即土司所謂的“蓋奸者宮,盜者斬,慢客及失期會者割耳,竊物者斷指”。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無處申訴,或有上訴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殺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氣吞聲,受其踐踏。

(二)超經濟強制剝削

土司對土民的剝削,即超經濟的強制掠奪到明末清初已經發展到極為嚴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為常事。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繳納錢糧(差發銀)漁肉土民,如烏撒土司按規定只向王朝激納錢糧不足300余兩,而土司取於土民者卻百倍,“壹年壹小派,三年壹大派,小派計錢,大派計兩”。土民所輸丁糧較漢民的多出10倍。1725年(雍正三年)雲貴總督高其倬奏:雲南姚安土府土知府於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進京費用為名,派索馬銀5000兩,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強迫土民寫賣契,以充馬銀。土司還在各村設立土巡檢,名義是經管地方,實際是暗察各土民、財產、子女,“任意取攜,派累百端”。土司利用身為轄區內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劃分為莊田和份地(勞役田),強迫領種份地的土民(農奴)無償為上司耕種莊田,同時土民還要為土司提供各種雜役。如廣西土民要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畫匠、裱匠、柴薪、馬草、針線、管水溝、管廁所等雜役。雲南車裏土司向土民索取的雜役有106種,諸如為土司擡轎、劃船、打旗、養象、養馬、做飯、挑水,甚至要為土司家死人哭喪和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為應服勞役。土司還利用特權肆意苛索土民,如貴州冊亨的岑、陸、依、王、周五姓土目對土民的苛索達10余種之多。土目過生日,婚喪嫁娶,生子滿三朝,蓋房子,甚至土目的兒子上學、應試等壹切費用,從金銀、油鹽柴米到雞、鴨、豬、酒,全部由土民提供。廣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額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苧麻、黃豆、藍靛、辣椒、雞、鴨、鳥、野獸等,苛派雜役之多,有如牛毛。

(三)土司之間和土司內部仇殺侵擾

各個土司之間往往因為爭奪土地、人口、財產,繹常混戰仇殺,“壹世結仇,幾世不休”,破壞了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張琦、周萬雄率兵出境,殺死巴余縣應捕劉聰、火甲羅延瑞、吳鮮九數人,擄民百余家。1657—1662年(清順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雜谷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與瓦寺土司曲翊之間爭鬥,互相之間劫堡斷橋,殺戮漢、羌人民,擄掠男女為奴,致使地方聲息不通。明末清初,百戶土司與卯洞土司力爭奪人口土地爭戰不息,達數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搶掠保靖民財,焚掠村莊60余處,搶走男女千余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國棟恃強負固,與容美、永順、茅岡各土司尋釁仇殺,貪暴不仁,民不堪命”。容美土司向九霄每當外出,“民皆閉戶,雞犬無聲”。土司內部因爭襲之事而互相爭鬥亦累累發生。廣西恩城州上司岑欽在明弘治年間先與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殺,後又殺了岑應父子,不久岑欽父子又被岑應之弟接所殺,相互爭襲仇殺多年。這種仇殺紛爭,使人民遭殃,嚴重破壞了生產。

土司制度的這些腐朽落後性,已經成為嚴重阻礙生產力發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統治區內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和憤怒,因而各族人民對土司的統治進行了強烈的反抗,土司制度在各族人民不斷反抗鬥爭沖擊下已經搖搖欲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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