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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MS標準的基本術語

(accident)

事故是造成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標準條款3.1)。

事故是指造成主觀上不希望得到的結果的意外事件,其發生所造成的損失壹般分為死亡、疾病、傷害、財產損失、其他損失5類。

這裏疾病所指的是職業病以及與職業有關的疾病。其中,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我國政策,這裏特指的是1987年頒布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職業病名單已列出的疾病、有關診斷、確認方法應按照國家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執行。

(audit)

審核是為獲得證據和客觀評價所確定的準則是否被滿足的系統、獨立和文件化的驗證過程(標準條款3.2)。

審核是壹個“判定”的驗證過程,這意味著審核需要確定審核準則、界定審核範圍,對所需要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說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準則應是建立體系依據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以及實施標準所展開的計劃安排。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要滿足3個層次內容的要求:首先,要判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活動和結果是否符合審核準則;其次,要判定依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所建立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否得到有效實施和保持;最後,要判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否有效地滿足組織的方針和目標。

審核還是壹個系統化的驗證過程,需采用壹定的方法和程序。

(continual improvement)

持續改進是為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總體績效,根據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組織強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過程。註: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於所有的活動領域(標準條款3.3)。

持續改進是強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過程,是整體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改進和提高。對於持續改進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持續改進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點之壹。對於已成功建立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組織而言,僅僅維護和保持現狀還不能滿足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還必須不斷進行改進和完善。

——持續改進強調的不僅是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同時也強調對體系自身的改進、完善。

——持續改進“不必同時發生於所有的活動領域”。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是多方面的,是對各種活動不同風險危害因素的控制和不同目標、指標的實現與完成的體現。本規範不要求持續改進同時體現所有風險危害因素的管理改進和提高。

(hazard)

危險源是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根源或狀態(標準條款3.4)。

上述定義可釋義為:危險源是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物質損失事故的潛在不安全因素,也可被稱為危害。特別說明,本書同時使用危害這個術語,危險源和危害具有相同的含義,兩者可以互換。

例如,造成人員傷亡的危害有: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灼傷等;造成職業相關疾病的危害有:噪聲致人聽力損失、粉塵致人塵肺病等;造成財產損失的危害有:建築物、機械設備損壞和原材料的損失等;造成工作環境破壞的危害有:工作環境過熱、過冷、過潮等。所謂根源或狀態可以理解為風險源或事故隱患。

(hazard identification)

危險源辨識是識別危險源的存在並確定其特性的過程(標準條款3.5)。

危害辨識就是確定危害的存在和性質。危害存在是較普遍的且形式多樣,很多危害不是很容易就被發現和確定,很多時候要采用壹些特定的方法對其進行識別,並判定其可能導致事故的種類和導致事故發生的作用。

危害辨識是控制事故發生的第壹步,只有識別出危害的存在、種類與分布、傷害的方式、途徑及性質,找出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發生。

(incident)

事件是造成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標準條款3.6)。

事件的發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對於沒有造成疾病、死亡、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事件還可稱之為“未遂過失”,事件包括事故和未遂過失。

(interested parties)

相關方是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有關的或受其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標準條款3.7)。

關註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狀況的相關方可以是:執法當局、新聞媒體、科研機構、投資者、供應方、顧客等。受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影響的相關方可以是:員工、員工家屬、承包方、社區居民等。

應該說,組織內部員工是組織很重要的相關方。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策劃和實施,應盡可能考慮滿足相關方的要求。

(contractor)

承包方是在組織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組織提供服務的個人或組織(標準條款3.8)。

承包方是相關方的壹個特定形式,是組織在建立和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關註並施加相關影響的壹個重要方面。

(non—conformance)

不符合是任何與工作標準、慣例、程序、方法、法規、管理體系績效等的偏離,其結果能夠直接或間接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標準條款3.9)。

組織依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建立管理體系,其作業標準、慣例、程序、規章、管理體系績效等構成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基本內容。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與上述內容的偏差,由此可能會直接或者間接地導致事故,從而這種偏差構成了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不壹致,即不符合。

(objectives)

目標是組織在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方面所要達到的目的(標準條款3.10)。

要取得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具體還要通過目標表達。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應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作為組織所要實現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在內容上是可分解的,這樣會使得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更加明確。

②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在內部機構上是可分解的,這樣會使內部各個部門的職責更加明確。

③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應盡可能地量化,以便於檢查和評價其完成情況。

職業健康安全是影響工作場所內員工、臨時工作員工、合同方人員、訪問者和其他人員健康和安全的條件和因素(標準條款3.11)。

換句話說,職業健康安全是指防止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發生職業性傷害和健康危害,保護勞動者在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職業安全包括工作過程中防止機械傷害、觸電傷亡、急性中毒、車輛傷害、墜落、坍塌、爆炸、火災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發生。職業健康是指工作中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引發職業相關疾病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防範,即包括物理、化學、生物及人機工效等方面危害的防範。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總的管理體系的壹部分,便於組織對其業務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管理。它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職業健康安全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標準條款3.12)。

管理體系強調系統化的管理方法,它將具有特定功能、相互間存在有機聯系的要素組成壹個整體,並通過這些要素有序化的控制、調節和管理,來實現有效管理的目的。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為進行有效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而建立並運行,它是組織全部管理體系的壹個組成部分,它所包含的管理要素及運行模式,是人類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經驗的總結,也反映了現代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科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建立並實施壹個有效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往往是不可估量的。

(organization)

組織是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團(標準條款3.13)。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涉及的組織概念,包含的範圍十分廣泛,可以是企、事業單位或社團,可以從事第壹、第二或第三產業,規模可大可小。組織不壹定是法人單位。對於擁有壹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每兩個單獨的運行單位視為壹個組織。

(workers’representative)

員工代表是指工會代表,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或選舉代表,即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標準條款3.14)。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能否有效地建立和運行的壹個關鍵,是組織能否確保全體員工對其職業健康安全工作的積極參與。而員工代表的存在則是體現和實現全體員工能夠參與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對於絕大多數擁有工會組織的組織來說,員工代表可由其自身或其成員指定或推選;對於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組織,員工代表則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決議,由員工自由選舉產生。

員工安全代表是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慣例選舉或指定的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問題上代表員工利益的人(標準條款3.15)。

員工的安全健康代表是員工代表的壹種重要形式,其主要目的是確保員工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問題上的利益能夠通過他的存在或活動得以保證。

(performance)

績效是基於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和目標,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控制有關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可測量結果(標準條款3.16)。

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結果,是組織通過建立和實施壹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控制自身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所取得的實際成效。

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是可以測量和評價的。績效測量包括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活動和結果的測量。

(active monitoring)

主動測量是根據確定的標準檢查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為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進行的活動(標準條款3.17)。

主動測量是在各類事故和體系失效發生之前所進行的壹系列積極性測量,目的是檢查所確定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體系運行的效果,從而服務於對體系目標實現情況的監測,並提供改善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需的決策依據。

(reactive monitoring)

被動測量是對危害和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的不足,如傷亡、疾病和事件等進行檢查、識別的過程(標準條款3.18)。

被動測量是在各類事故和體系失效發生之後所進行的壹系列反應性測量,目的是檢查和識別出危害和風險預防與控制措施以及體系運行中的缺陷,並與主動測量***同達到對目標實現情況的監測。

(risk)

風險是某壹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組合(標準條款3.19)。

風險壹般是潛在的傷害,可能致傷、致命、中毒、設備或財產等損害。風險具有兩個特性,即可能性和嚴重性,如果其中壹個不存在,則可認為這種風險不存在。風險性可按其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因而對系統的風險性應進行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

風險評價是評價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在可容許的全過程(標準條款3.20)。

評價風險程度需研究分析危險源導致事故的可能性與事故後果的嚴重度。通常我們可將風險評價劃分為兩個部分,事故易發性評價和事故後果嚴重度評價。事故易發性評價是在建立事故易發性評價指標的基礎上,采用合理數學方法進行處理,最後得出壹個綜合指標來實現。事故後果嚴重度評價要通過工程學的方法分析獲得。

確定風險是否可承受、接受,需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結合組織具體情況確定標準或界限值,但通常這個標準或界限值並不是壹成不變的。

(safety)

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標準條款3.21)。

安全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對於壹個組織,經過風險評價,確定了不可接受的風險,那麽它就要采取措施將不可接受風險降低至可允許的程度,使得人們避免遭受到不可接受風險的傷害。隨著組織可允許風險的標準提高,安全的相對程度也在提高。

(tolerable risk)

可容許風險是根據組織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程度的風險(標準條款3.22)。

對於壹個組織,它要承擔遵守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的義務,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是保障勞動者免遭職業傷害的最基本要求。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包括了遵守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的承諾,也包含了不斷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的承諾。因而,對於組織的可允許風險,應是以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為最低要求,不斷提高安全程度至可接受風險界限值,使其風險降到可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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