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國內負責人怎麽換?
根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境外化妝品企業可根據需要變更境內負責人及其授權產品範圍。境內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新的境內負責人應按要求註冊網上備案系統用戶名;僅變更授權產品範圍的,國內負責人應通過網上備案平臺重新上傳授權。
境內負責人變更涉及已備案產品的,變更前後境內負責人應就前期已進口銷售的產品權屬達成壹致,擬變更的境內負責人通過網上備案系統平臺提出變更,同時提交原境內負責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經原境內負責人通過網上備案系統平臺確認後,變更完成。
我國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得標註適應癥,不得使用醫學術語,不得在廣告中宣傳醫療功能。以化妝品名義註冊或備案的產品,宣稱“藥妝”、“醫用護膚品”等“藥妝”概念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