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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藥有什麽要求?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經執業藥師審核後,方可開具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處方所列藥品,對配伍禁忌或用藥過量的處方,應拒絕配制,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確認後,可配制;處方配好後,核實後可以出售;(二)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按照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三)銷售接近有效期的藥品時,應當告知顧客有效期;(四)銷售中藥飲片要做到計量準確,並告知煎煮方法和註意事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已取得藥品註冊證的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銷售藥品的,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托銷售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與受委托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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