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級:藥師,藥師。
2.中級:主管藥師。
3.高級: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
凡符合衛生部、人事部頒發的《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等衛生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任偉發[2006 54 38+0]654 38+064號)中報名條件的,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藥學職稱考試相應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滾動管理,周期為兩年,連續兩個考試年度通過同壹專業四個科目的考試即可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不同專業(包括專業和分專業)的,各科合格分數線不得作為同壹專業計算。
已參加藥學職稱考試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報名參加其余科目考試時,必須使用原檔案號。
對在有效期內單科考試合格,因工作變動在外地考試合格的,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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