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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怎麽寫

《藥店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可參照如下: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2.生物制品。

3、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4.醫療器械管理。

從事藥品零售,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請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範圍。

擴展數據:

行政許可的具體事項條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不得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

2.企業應當有與經營規模和範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資格或職稱,並有依法取得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質量經理應在職的,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3.有與經營規模和範圍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

4.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範圍相適應的倉儲條件(倉儲設備和設施)。

5.有能力為產品提供技術培訓和售後服務。

6、應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必要的質量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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