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壹、總體要求(壹、目標任務。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Xi安共11個城市,從通過質量和療效壹致性評價(包括按照化學品新註冊分類進行的壹致性評價,以下簡稱壹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對應的仿制藥中選擇試點品種。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實現藥品價格大幅下降。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凈化流通環境,改善行業生態;引導醫療機構規範用藥,支持公立醫院改革;探索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和市場化藥品價格形成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