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②生物制品。
③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
④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2)從事藥品零售的:
①應先核定“經營類別”。
②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並在經營範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範圍。
(3)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