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店以中藥材、中藥飲片為原料,依據處方生產中藥丸劑、粉劑,屬於藥品生產行為。
2、藥店將中藥材打粉制丸,屬於中藥飲片炮制行為。中藥飲片炮制屬於藥品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的制藥行為,需要取得生產許可。
3、患者(顧客)購買藥材或飲片後,藥店應其要求,根據其自帶處方或由藥店坐堂醫師當場開具的處方,將其購買的中藥材或飲片打粉或加工成藥丸。經確認,除用於成型的澱粉外沒有添加其他輔料,且嚴格按照“壹人壹方”原則。藥店的這種行為本質上屬於中藥代煎、代加工性質的銷售延伸服務,其行為合法合規。具體消息可關註官方網,獲得第壹手權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