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哈爾濱為例,根據《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農村居民辦理參加新農合手續,並在次年足額繳納參加新農合費用的,次年享受新農合1至1待遇。參合人員門診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新農合基金按規定予以報銷和補償。
參合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線按以下標準執行:在鄉鎮衛生院住院的,起付線不高於100元;在區、縣(市)級醫院住院治療,起付線不高於300元;在省市級醫院,起付線不高於500元。
擴展數據: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相關要求:
1,統籌地區要引導和鼓勵參合人員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適當提高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統籌地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參加中醫藥治療的人員適當降低起付線,提高報銷比例。
2.對參合人員在外省市或在未實行即時報告制度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新農合經辦機構應在提交全部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銷補償手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