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內公示診療範圍、中醫執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範圍,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四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內公示診療範圍、中醫執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範圍,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