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關於藥品的定義: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2013年1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通知,決定從2013年2月1日起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等藥品的最高零售限價,***涉及20類藥品,400多個品種、700多個代表劑型規格,平均降價幅度為15%,其中高價藥品平均降幅達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