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列入國家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民族藥)、按照國家標準加工的中藥飲片,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的基本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按要求納入藥品目錄。
第八條下列藥品不列入藥品目錄: (壹)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二)含有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藥品;(三)保健藥品;(四)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具;(5)具有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作用的藥物;(六)因納入診療項目而不能單獨收費的藥品;(7)酒制劑、茶制劑、各種果味制劑(特殊情況兒童除外)、口服制劑、口服泡騰劑(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