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經營、加工、使用毒性中藥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保管、驗收、領發、核對等制度,嚴防收假、發錯,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做到入庫有驗收有復核、出庫有發藥有復核,劃定倉間或倉位,專櫃加鎖保管,有專人專賬管理。 毒性中藥的包裝容器上必須印有毒藥標誌。在運輸毒性中藥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