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擴展資料:
第三十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姓名、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註冊地址、倉庫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編號方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壹制定。
第三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壹印制。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藥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印制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