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基本藥物制度,選擇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滿足疾病預防和治療對基本藥物的需求。國家公布基本藥物目錄,並根據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和新上市藥品動態調整基本藥物目錄。基本藥物按規定優先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國家提高基本藥物供應能力,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保障基本藥物的公平、可及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