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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認證對藥品批發企業的經營區域有什麽要求?

新開辦的藥品批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企業倉庫的設置應滿足經營範圍和規模的需要,其中批發企業應設置在有區的鬧市區,倉庫建築面積應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其他縣(縣級市、區)的批發企業或批發企業設立的批發分支機構,倉庫建築面積應大於1.500平方米。背陰倉庫面積不得小於倉庫總面積的50%。倉庫凈高5米以上(二層以上可4米以上)。冷庫容量不小於100立方米。

中藥材、中藥飲片倉庫面積應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生物制品專用倉庫的容積應達到200立方米以上。

在鬧市區設立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不低於300平方米的批發企業,在縣(縣級市、區)設立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不低於200平方米的批發企業或者批發企業設立的批發分公司。居住建築(包括公寓和別墅)不得作為經營和辦公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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