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是指: (壹)從事下列業務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