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藥品的種類根據其身體依賴性和對身體的危害程度進行分類。《醉酒類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精神藥品分為第壹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第壹類精神藥品的管理同有中毒癥狀的藥品,不能零售。只能由具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在具有第壹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醫療機構開具。第二類精神藥品可由具有銷售資質的藥店根據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計量銷售,處方可保存2年備查。當然,壹般醫療機構也可以使用處方。
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每張處方為壹個常用劑量;控釋、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劑量。哌醋甲酯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劑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壹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劑量;對於患有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可適當延長處方劑量,醫生應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