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采購項目的名稱、目的、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和合同履行日期。
3、定標日期(註明招標文件的編號)。
4.本項目招標公告日期。
5.中標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
6.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及電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19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上述內容做了詳細規定。
擴展數據
按照電子招標相關數據規範的要求,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進行交換,發布媒體收到後應當在12小時內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以電子郵件、電子媒體、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直接錄入的,發布媒體應當自核實確認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核實確認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發布媒體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發布招標公告和公共信息的數據電文至少在10年內不被篡改、遺漏和可追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令第1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