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制度規定》第九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壹)取得藥學或者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者中藥學工作滿5年;
(二)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3年;
(三)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藥學、中藥學專業碩士學位畢業,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四)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部分考試科目的免試條件:
根據考試辦法第四條規定,符合制度規定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藥學或醫學高級職稱並在藥學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免於參加《藥學專業知識(壹)》和《藥學專業知識(二)》考試,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和《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考試;取得中醫或中藥學高級職稱並在中藥學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免考《中醫藥專業知識(壹)》和《中醫藥專業知識(二)》,只考《藥事管理與法規》和《中醫藥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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