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保護期內,獲得中藥品種保護證書的生產企業和有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為其保密,不得泄露。
2.向國外轉讓中藥壹級保護品種的處方組成和工藝方法,應當按照保密規定辦理。
3.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保護期的,生產企業應當在該品種保護期屆滿前六個月按照《中藥品種保護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申報。延長的保護期不得超過首次批準的保護期。
(2)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措施:保護期滿後,保護期可延長7年。
法律依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
第十二條中藥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中藥壹級保護品種分別為30年、20年和10年。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為七年。
第十三條在保護期內,取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生產企業、有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中藥壹級保護品種的處方組成和工藝制劑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負有保密責任的有關部門、企業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條中藥二級保護品種保護期屆滿後,可以延續七年。申請延長保護期的中藥二類保護品種,應當在保護期屆滿前六個月,由生產企業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程序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