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與新冠肺炎有關的呼吸系統疾病的藥物;2016 1至2021 6月30日(含,下同)期間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上市的新仿制藥;同治療領域其他藥物相比,價格或成本更高、資金更多的藥物;按照規定將合格的中藥飲片納入調整範圍;完善藥品目錄,規範藥品名稱和劑型,適當調整藥品類別、目錄分類結構、註釋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