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和其他相當職務的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錄用。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考試時間
從2002年開始,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時間固定,報名時間為6月中旬5438+10月,考試時間為6月第四個周末165438+10月。
國家公務員考試時間由省、直轄市、自治區決定並組織實施。部分地區每年上半年組織壹次考試,全國大部分地區壹年才組織壹次。省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不組織公務員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