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5年的人員。
2.取得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3年的人員。
3.取得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碩士學位並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者。
4.取得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的人員。
5.取得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發行單位
第十條通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證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使用,全國有效。
第三十壹條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認定為具有主管藥師或者主管藥師職稱,可以作為申報更高壹級職稱的條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