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利用計量手段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零售商品銷售及其計量監督,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零售商品,是指按重量結算的食品和金銀飾品。
其他按重量結算的商品和按容量、長度、面積結算的商品另行規定。
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產、經銷和計量監督應當遵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