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直接從事中藥飲片技術工作的,應當是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三級醫院至少配備壹名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副主任,二級醫院至少配備壹名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壹級醫院至少配備壹名中藥師或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水平人員。
第九條負責中藥飲片驗收的人員,應在二級以上醫院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飲片鑒定經驗;在壹級甲等醫院,應該是初級以上職稱,有鑒片經驗的人。
第十條中藥飲片臨時炮制的負責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經驗的中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壹條中藥飲片的煎煮由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具體操作人員應當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尚未評級的醫院,根據床位規模,執行相應醫院的人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