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規定了藥品批準文號和試生產藥品批準文號的表示格式,統壹格式為“中藥準(審)字+1漢語拼音+8位阿拉伯數字”。其中,(1)“準”字代表國家批準正式生產的藥品,“試”字代表國家批準試生產的藥品。(2)“國藥準字後的1漢語拼音字母代表藥品類別,即H代表化學藥品,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進口分裝藥品,T代表體外化學診斷試劑,F代表藥用輔料,B代表保健藥品,Z代表中藥。(3)漢語拼音字母後8位阿拉伯數字的第1和第2位表示批準文號來源,其中10表示原衛生部批準的藥品,19和20表示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數字代碼分別為11-京。13-河北,14-山西,15-內蒙古自治區,21-遼寧,22-吉林,23-黑龍江,31-上海,32-江蘇,33-浙江。43-湖南,44-廣東,45-廣西壯族自治區,46-海南,50-重慶,51-四川,52-貴州,53-雲南,54-西藏自治區,61-陜西,62-甘肅,63。八位阿拉伯數字的第三位和第四位表示壹種藥品批準生產的年號的後兩位,第五位、第六位、第七位和第八位(即後四位)為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