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依照本法未經批準生產或者進口,或者依照本法未經檢驗就銷售的;(三)變質的;(4)被汙染;(五)使用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