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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帶藥規定

法律分析:

1、帶藥範圍:患者出院帶藥應不超出本次住院治療疾病範圍。原則上為國家基本藥物、新農合用藥目錄內和醫保目錄內藥品。

2、帶藥品種:以治療本次住院疾病為原則,出院帶藥不能超過5種(含中成藥),不得攜帶三種以上(含三種)同類藥品。

3、帶藥量:急性病不超過7天常用量,慢性病不超過1個月常用量,中草藥不得超過7日劑量。

4、帶藥規格:住院病人出院時,原則上除胰島素外,只允許帶口服藥,不能帶註射劑藥品,輸液藥品(轉院途中使用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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