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包括條件:
壹、初級藥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範圍
(壹)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藥學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藥學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學士學位及師級)和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置:初級、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
二、初級藥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獲取方法
初級藥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壹次,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資格標準。
所有納入國考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專業考試。
三、初級藥師/中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證書管理
通過初級藥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的,授予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衛生部蓋章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證書全國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衛生局撤銷其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初級藥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
(壹)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資格;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的;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