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藥壹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措施:該品種的處方組成、工藝制法在保護期內由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生產企業和有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單位和個人負責保密,不得公開。負有保密責任的有關部門、企業和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向國外轉讓中藥壹級保護品種的處方組成、工藝制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辦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保護期的,由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期滿前6個月,依照中藥品種保護的申請辦理程序申報。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延長的保護期限,不得超過第壹次批準的保護期限。
(2)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措施:中藥二級保護品種在保護期滿後可以延長保護期限,時間為7年,由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期滿前6個月依據條例規定的程序申報。
(3)除臨床用藥緊張的中藥保護品種另有規定外,被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在保護期內僅限於已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