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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毒性藥品管理制度包括毒性藥品的儲存、加工和管理。毒性藥品的收購和經營由當地藥品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處方藥由國有藥店和醫療單位負責。需要註意的是,有毒藥品的外包裝容器上必須印有毒物的符號。在運輸有毒藥品的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法律依據: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三條毒性藥品的年度生產、采購、供應和制劑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管理部門根據醫療需要制定。藥品管理部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發給毒性藥品定點生產、采購和供應單位,並抄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生產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生產計劃,自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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